第二上市(櫃)公司總括申報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經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效力即告終止: 一、有前條第五項情事者。 二、預定發行期間屆滿者。 三、預定之總括發行單位數已足額發行者。 四、經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而撤銷該次總括申報者。 本次總括申報依規定終止前,第二上市(櫃)公司不得再申報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
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41條,當第二上市(櫃)公司在申報發行臺灣存託憑證後發生以下情形之一時,其效力即終止: 1. 違反前一條第五項規定的情況。 2. 預定的發行期限屆滿。 3. 預定的總括發行單位已完全發行。 4. 台灣證券交易所認為有必要撤銷該次總括申報以保護公益。 在本次總括申報終止之前,第二上市(櫃)公司不得再次申報發行臺灣存託憑證。 參考資料:《證券及期貨市場發展基金彙編─立法》2016年版,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編輯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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