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42 條
臺灣存託憑證發行後,存託機構應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向中央銀行申報「臺灣存託憑證流通及兌回情形月報表」(附表三十九),並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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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42條,台灣存託憑證的存託機構在每月結束的十天內,需要向中央銀行申報「台灣存託憑證流通及兌回情形月報表」,並在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上公告。 參考資料: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42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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