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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42 條

臺灣存託憑證發行後,存託機構應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向中央銀行申報「臺灣存託憑證流通及兌回情形月報表」(附表三十九),並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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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42條,台灣存託憑證的存託機構在每月結束的十天內,需要向中央銀行申報「台灣存託憑證流通及兌回情形月報表」,並在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上公告。 參考資料: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42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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