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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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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存託憑證發行後,存託機構應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向中央銀行申報「臺灣存託憑證流通及兌回情形月報表」(附表三十九),並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42條,台灣存託憑證的存託機構在每月結束的十天內,需要向中央銀行申報「台灣存託憑證流通及兌回情形月報表」,並在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上公告。 參考資料: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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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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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42 條規定:「臺灣存託憑證發行後,存託機構應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向中央銀行申報「臺灣存託憑證流通及兌回情形月報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