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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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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發行人總括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經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告終止: 一、有前條第二項情事者。 二、預定發行期間屆滿者。 三、預定之總括發行金額已足額發行者。 四、經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而撤銷該次總括申報者。
  2. 2.本次總括申報依規定終止前,外國發行人不得再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47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話,外國發行人的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即告終止: 1. 第46條第2項情事:外國發行人違反了該規定中要求的資訊披露或者公開資料審閱。 2. 預定的發行期間屆滿了。 3. 之前預定的總括發行金額已經完全發行了。 4. 監管機構認為出於保護公共利益的需要,決定撤銷本次的總括申報。 在本次總括申報終止前,外國發行人將不能再進行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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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47 條規定:「外國發行人總括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經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告終止: 一、有前條第二項情事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