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47 條
- 1.外國發行人總括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經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告終止: 一、有前條第二項情事者。 二、預定發行期間屆滿者。 三、預定之總括發行金額已足額發行者。 四、經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而撤銷該次總括申報者。
- 2.本次總括申報依規定終止前,外國發行人不得再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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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47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話,外國發行人的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即告終止: 1. 第46條第2項情事:外國發行人違反了該規定中要求的資訊披露或者公開資料審閱。 2. 預定的發行期間屆滿了。 3. 之前預定的總括發行金額已經完全發行了。 4. 監管機構認為出於保護公共利益的需要,決定撤銷本次的總括申報。 在本次總括申報終止前,外國發行人將不能再進行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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