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47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話,外國發行人的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即告終止: 1. 第46條第2項情事:外國發行人違反了該規定中要求的資訊披露或者公開資料審閱。 2. 預定的發行期間屆滿了。 3. 之前預定的總括發行金額已經完全發行了。 4. 監管機構認為出於保護公共利益的需要,決定撤銷本次的總括申報。 在本次總括申報終止前,外國發行人將不能再進行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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