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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國發行人總括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經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告終止: 一、有前條第二項情事者。 二、預定發行期間屆滿者。 三、預定之總括發行金額已足額發行者。 四、經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而撤銷該次總括申報者。
  2. 本次總括申報依規定終止前,外國發行人不得再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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