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46 條規定如下: 1. 外國發行人在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普通公司債後,應在收足款項後的次一個營業日,提交「外國發行人發行普通公司債總括申報追補書」(附表二十一),該申報書應載明相關信息,並連同相應的文件報送給金融監委會備查。 2. 如果外國發行人在預定的發行期間內發行普通公司債,違反了第七條和前一條第一項的規定,金融監委會可以撤銷其當次追補發行的普通公司債。 參考資料來源: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第 1021000007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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