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48條,該條共有三項規定。根據我的相關資料,以下是對這三項規定的解釋: 1. 外國發行人應在國內指定債券發行代理人、付款代理人及轉換或認股代理人辦理相關事項。這意味著外國發行人在國內需要有相應的代理人負責處理債券發行、付款和轉換或認股等業務。這些代理人負責處理相關事項,以確保在國內的業務順利進行。 範例:例如,一家外國公司在台灣發行債券,根據該法條規定,這家公司需要指定一個債券發行代理人,在台灣負責處理債券的發行相關事項,如募集款項的結匯等。 2. 債券發行代理人在代理業務中涉及募集款項的結匯時,應按照第10條第2項的規定辦理。這意味著債券發行代理人在處理相關業務時,需要遵守第10條第2項的規定,以確保募集款項的結匯符合相關規定。 範例:舉例來說,當債券發行代理人處理債券的發行業務時,涉及到將募集的款項匯回外國發行人的帳戶,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債券發行代理人需要按照第10條第2項的規定辦理相關結匯事項。 3. 付款、轉換或認股業務中涉及的外匯收支或交易應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的相關規定辦理。這意味著在付款、轉換或認股等業務中涉及的外匯收支或交易,需要遵守管理外匯條例的相關規定。 範例:例如,當外國發行人在國內進行付款、轉換或認股業務時,如果涉及到外匯收支或交易,根據該法條的規定,需要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的相關規定辦理這些業務。 以上是我對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48條的解釋,並附上與參考資料相關的解釋和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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