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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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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債券,應先向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發行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者,應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1條的規定,外國發行人在募集與發行債券時,應首先向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而對於發行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的情況,則應委託證券承銷商進行公開承銷。這意味著在進行這些債券發行過程中,外國發行人需要提供相關的公開說明書並委託承銷商進行發行。這些規定旨在保護投資人的權益,確保投資人能夠獲得必要的資訊,並確保債券發行過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取自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issueInfo-fsccode&parentpath=0,2&mcustomize=lawview.jsp&lawname=G123P104&article=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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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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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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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1 條規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債券,應先向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發行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者,應委託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