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52

快速跳轉

債券發行後,外國發行人應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向中央銀行申報「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債券流通情形月報表」(附表四十),並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2條規定,外國發行人在債券發行後,需要在每月結束的十天內向中央銀行申報「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債券流通情形月報表」(附表四十),並且需要在本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上公告這份月報表。可能的範例是外國發行人發行了一個債券,並需要在每個月的第10天之前向中央銀行申報這個月的債券流通情形,並在指定的網站上公告這份月報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2 條規定:「債券發行後,外國發行人應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向中央銀行申報「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債券流通情形月報表」(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