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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52 條

債券發行後,外國發行人應於每月終了十日內向中央銀行申報「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債券流通情形月報表」(附表四十),並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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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2條規定,外國發行人在債券發行後,需要在每月結束的十天內向中央銀行申報「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債券流通情形月報表」(附表四十),並且需要在本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上公告這份月報表。可能的範例是外國發行人發行了一個債券,並需要在每個月的第10天之前向中央銀行申報這個月的債券流通情形,並在指定的網站上公告這份月報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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