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3條規定,有兩個相關規定: 1. 對於第一上市(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轉換公司債,可以適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章第二節的規定。這意味著必須符合該節中的相關規定。 2. 對於第一上市(櫃)公司募集與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可以適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章第三節的規定。同樣地,必須符合該節中的相關規定。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參考案例無法找到關於《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3條的具體資訊,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解釋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