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53 條
- 1.第一上市(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轉換公司債,準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章第二節之規定。
- 2.第一上市(櫃)公司募集與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準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章第三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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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3條規定,有兩個相關規定: 1. 對於第一上市(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轉換公司債,可以適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章第二節的規定。這意味著必須符合該節中的相關規定。 2. 對於第一上市(櫃)公司募集與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可以適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章第三節的規定。同樣地,必須符合該節中的相關規定。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參考案例無法找到關於《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3條的具體資訊,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解釋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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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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