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54 條
- 1.第一上市(櫃)公司於海外證券市場辦理增資發行股票,或以已發行股份於海外證券市場交易,應依案件性質分別檢具「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股票申報書」(附表二十二至附表二十三)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 2.第一上市(櫃)公司發行海外股票,準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四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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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4條,第一上市(櫃)公司如果要在海外證券市場進行增資發行股票,或者以已發行股份在海外證券市場交易,必須按照案件性質分別填寫「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股票申報書」(附表二十二至附表二十三),並連同相應的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方可執行。此外,第一上市(櫃)公司在發行海外股票時,應遵從《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四章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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