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5 條的規定,第一上市(櫃)公司申報增資發行新股或參與存託機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時,需要提交相關的申報書及文件,並經本會核准後方可進行。此外,如果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的股東有意再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也需要提出申請書並經本會核准。此外,在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的過程中,應該遵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章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3&mcustomize=law_view.jsp&lawId=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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