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的規定,有以下內容: 1.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若要募集與發行海外公司債,必須準備「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公司債申報書」(附表三十至附表三十二),並載明應記載的事項,連同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方能進行。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第一上市(櫃)公司計劃在海外募集發行公司債,該公司需要填寫「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公司債申報書」,並在申報書中詳細說明相關事項,例如募集金額、利率、還本方式等,同時需要附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生效。 2. 如果一家第一上市(櫃)公司已經募集發行海外公司債,且按照轉換或認股辦法約定允許以海外存託憑證進行轉換或認購,那麼該公司需要準備「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申報書」(附表三十三及附表三十四),載明應記載的事項,連同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才能進行。 範例:假設一家第一上市(櫃)公司已經成功募集發行了海外公司債,並根據轉換或認股辦法的規定,允許持有人以海外存託憑證進行轉換或認購,該公司需要填寫「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申報書」,並在申報書中詳細說明應記載的事項,例如轉換或認購的條件、程序等,同時需要附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生效。 3.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募集與發行海外公司債的情況,適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章的規定。 這些摘錄的法條提供了針對外國發行人在台灣境內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的相關規定。根據這些規定,外國發行人必須事先向金管會申報,並準備相應的申報書和書件,以確保在台灣境內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的合法性與規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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