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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57 條

海外股票、海外存託憑證或海外公司債發行後,外國發行人應於每月二十日及次月五日內,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分別輸入截至當月十五日及前一個月最終日之流通餘額報表(附表四十一至附表四十三),並向中央銀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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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7條的規定,海外股票、海外存託憑證或海外公司債發行後,外國發行人需要在每月的20日及次月的5日之內,於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上輸入截至當月15日及前一個月最終日的流通餘額報表(附表41至附表43),並向中央銀行申報。這意味著外國發行人必須準時提供有關的報表和資訊給相關的機構進行監管和稽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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