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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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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之資金,屬經營業務所需者,不得貸予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資金之運用,以左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商業票據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本會准之用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21條的規定,期貨經紀商的資金只能用於以下限定的用途: 1. 存放在銀行中的存款。 2. 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3. 購買可轉讓的國庫券、銀行定期存單、商業票據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定的短期票券。 4. 經過證券期貨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的其他用途。 根據這項條文,期貨經紀商的資金不能借給他人或轉作其他用途,而只能按照上述所列的方式進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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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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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 21 條規定:「期貨經紀商之資金,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不得貸予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資金之運用,以左列為限: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