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商之資金,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不得貸予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資金之運用,以左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商業票據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
根據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21條的規定,期貨經紀商的資金只能用於以下限定的用途: 1. 存放在銀行中的存款。 2. 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3. 購買可轉讓的國庫券、銀行定期存單、商業票據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定的短期票券。 4. 經過證券期貨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的其他用途。 根據這項條文,期貨經紀商的資金不能借給他人或轉作其他用途,而只能按照上述所列的方式進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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