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期貨經紀商應依規定編製財務報告,並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 期貨經紀商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本會申報上月份會計科目月計表及財產比率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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