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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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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應依規定編製財務報告,並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 期貨經紀商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本會申報上月份會計科目月計表及財產比率月報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23條的規定,期貨經紀商應遵守以下相關要求: 1. 財務報告編製:期貨經紀商應按照相關規定編製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內容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於每營業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同樣地,在每半營業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期貨經紀商也應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的財務報告。 2. 會計科目月計表及財產比率月報表:期貨經紀商應於每月十日之前向主管機關申報上個月份的會計科目月計表及財產比率月報表。 以上答案是基於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23條的規定及相關法規,根據最新法規及相關案例進行解釋和分析。

  • 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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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 23 條規定:「期貨經紀商應依規定編製財務報告,並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