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商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交易及結算交割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隨時供本會查核。 前項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之保存年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依據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第 54 條的規定,期貨經紀商應該在其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交易及結算交割的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並隨時供主管機關查核。此外,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的保存年限則依據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範例】根據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於2021年修正公布的「期貨經紀商業行為準則」,第7條有要求期貨經紀商須留存法定保存期間,以提供主管機關查核。而根據商業會計法第10條之規定,商業會計資料之保存期間為該帳冊所記載年度終了,加10年。所以期貨經紀商應留存有關交易及結算交割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至少為當年度終了後的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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