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紀商管理規則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期貨經紀商應按月編製對帳單一式二份,並於次月五日前填製,一份送交期貨交易人,一份由期貨經紀商保存。 前項對帳單之內容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期貨交易人姓名及帳號。 二、當月所有成交交易之種類、數量、單價、日期。 三、當月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交付明細。 四、期貨交易人在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存款之提存情形及月底餘額。 五、期貨交易人之期貨交易明細、總額、交割月份。 六、交易手續費、稅捐之明細及總數。 七、交易盈虧之明細及總數。 八、其他有關期貨交易之事項。 期貨經紀商應保存對帳單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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