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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護基金之動用,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償付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之用。 二、保護機構依本法執行業務之支出及其他必要費用。 三、依本法規定提起之訴訟或提付仲裁所需之費用。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准之用途。
  2. 前項第二款之經費,以當年度保護基金之孳息為上限,編列預算辦理。但主管機關得視其財務、業務情況適當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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