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調處人依其申請內容所得主張之請求權,其時效因申請調處而中斷。但調處之申請經撤回、不受理或調處不成立時,視為不中斷。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4條,申請調處人提出申請後,其所得主張之請求權的時效會因為申請調處而中斷。然而,如果申請調處被撤回、不受理或者調處不成立,則視為不中斷。 資料參考: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71&FLNO=24)
申請調處人依其申請內容所得主張之請求權,其時效因申請調處而中斷。但調處之申請經撤回、不受理或調處不成立時,視為不中斷。
立法理由按時效中斷者,係指以前經過之期限,概行消滅,以後仍需更始進行之謂。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時效因聲請調解等而中斷,其目的為保護調解聲請人之利益。本法所規定之調處,因其性質與調解之規定相同,爰明定其時效亦因調處事件之申請而中斷。另並參照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有關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時,視為不中斷規定之立法例,明定調處之申請經撤回、不受理或調處不成立時,視為不中斷。
按時效中斷者,係指以前經過之期限,概行消滅,以後仍需更始進行之謂。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時效因聲請調解等而中斷,其目的為保護調解聲請人之利益。本法所規定之調處,因其性質與調解之規定相同,爰明定其時效亦因調處事件之申請而中斷。另並參照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有關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時,視為不中斷規定之立法例,明定調處之申請經撤回、不受理或調處不成立時,視為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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