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25-2

快速跳轉
  1. 1.當事人對前條第一項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不同意之表示;未於期間內提出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處
  2. 2.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為不同意之表示,經調處委員另定調處期日並通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 25-2 條,當事人對調處方案有權在送達後的十日內表示不同意。如果在這個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則視為已經同意該方案進行調處。如果當事人表示不同意,調處委員會可以另行指定新的調處期日並通知當事人。如果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則視為已經同意該方案進行調處。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立法沿革 1

(0980428 增訂)

當事人對前條第一項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不同意之表示;未於期間內提出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處。   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為不同意之表示,經調處委員另定調處期日並通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小額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爭議事件,為避免當事人一方利用調處程序延宕爭議之處理,並助雙方當事人解決爭議,免於訟累,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五條之五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明當事人未於不變期間表示異議或於提出異議後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處期日到場者,視為依該項方案成立調處,以發揮擬制調處之功能,有效處理小額爭議,並敦促爭議事件相對人於調處期日應到場協商。

  • 送達名詞
  • 不變期間名詞
  • 調處名詞
  • 期日名詞
(0980428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小額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爭議事件,為避免當事人一方利用調處程序延宕爭議之處理,並助雙方當事人解決爭議,免於訟累,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五條之五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明當事人未於不變期間表示異議或於提出異議後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處期日到場者,視為依該項方案成立調處,以發揮擬制調處之功能,有效處理小額爭議,並敦促爭議事件相對人於調處期日應到場協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 25-2 條規定:「當事人對前條第一項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不同意之表示;未於期間內提出者,視為已依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 2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 25-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