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違反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者,其為行為之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8條的規定是指當證券商違反前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時,其行為的負責人將被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的罰金。 根據最新修正的法律,這條規定是針對證券商的行為負責人,當他們違反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中的相關規定時,將受到上述制裁。這意味著,證券商的行為負責人必須遵守該法律的規定,以確保保護證券投資人和期貨交易人的權益。 一個可能的範例是,假設證券商的行為負責人在進行交易時,違反了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例如未按照相關程序進行交易或未按照法律要求提供必要的資訊。如果這樣的違規行為被發現並證實,該行為負責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的罰金。
證券商違反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者,其為行為之負責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對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應處以刑罰。另並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對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應處以刑罰。另並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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