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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 3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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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依
法令
開設存放客戶款項之專戶,及因業務接受客戶委託所取得之資產,與其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
證券商除為其客戶辦理應支付款項或運用資產者外,不得動用前項款項或資產。
證券商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
債權人
不得對第一項專戶款項及因業務接受客戶委託所取得之資產請求
扣押
或行使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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