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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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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機構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提起訴訟或上訴,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以抵償或難以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准予免供擔保假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6條規定,在保護機構依照第28條規定提起訴訟或上訴時,如果擔心在判決確定前無法得到賠償,造成難以抵償或難以計算的損害,法院應根據其聲請宣告准予免供擔保的假執行。這表示當保護機構認為在等待判決確定前執行可能會導致無法彌補或難以計算的損害時,法院應根據其聲請宣告免供擔保的假執行。這樣保護機構可以在判決確定前獲得賠償,並避免損失難以彌補的情況發生。 為了舉例,假設一家公司被控犯有違法行為,導致投資人遭受損失。保護機構依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8條規定提起了訴訟,並且認為延遲執行可能會給被告帶來無法彌補或難以計算的損害。在這種情況下,保護機構可以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36條的規定,向法院提出聲請,要求宣告准予免供擔保的假執行,以確保在判決確定前可以得到賠償,避免損失無法彌補。

立法沿革 1

(0910620 制定)

保護機構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提起訴訟或上訴,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以抵償或難以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准予免供擔保之假執行。

立法理由一、為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早日獲得救濟,並促使保護機構慎重聲請假執行,避免侵害債務人之權利,爰明定保護機構依本法提起訴訟聲請假執行時,應釋明假執行之原因。   二、保護機構提起團體訴訟之功能,在使投資人及交易人之損害能獲得補償,進而達到制裁不法,並穩定經濟、金融秩序之功能,具有相當之公益性,且鑒於團體訴訟所得求償之金額相當鉅大,若依實務上聲請強制執行須繳納訴訟標的三分之一之擔保金,恐仍為相當大之數額,將來聲請領回擔保金,尚須相當時日,恐造成保護基金運作上之困難。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明定法院就保護機構已釋明請求及保全程序之原因後,應宣告准予免供擔保之假執行。

(0910620 制定)

一、為使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早日獲得救濟,並促使保護機構慎重聲請假執行,避免侵害債務人之權利,爰明定保護機構依本法提起訴訟聲請假執行時,應釋明假執行之原因。   二、保護機構提起團體訴訟之功能,在使投資人及交易人之損害能獲得補償,進而達到制裁不法,並穩定經濟、金融秩序之功能,具有相當之公益性,且鑒於團體訴訟所得求償之金額相當鉅大,若依實務上聲請強制執行須繳納訴訟標的三分之一之擔保金,恐仍為相當大之數額,將來聲請領回擔保金,尚須相當時日,恐造成保護基金運作上之困難。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明定法院就保護機構已釋明請求及保全程序之原因後,應宣告准予免供擔保之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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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 36 條規定:「保護機構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提起訴訟或上訴,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以抵償或難以計算之損害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 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