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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護機構對於主管機關第十六條所為之命令,拒不配合,或保護基金之管理、運用違反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以命令解除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雇人之職務。
  2. 保護機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雇人或調處委員會委員違反依第八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規則,或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調處辦法規定之資格條件或不得為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以命令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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