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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 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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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與發行人、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期貨業、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結算機構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
間,因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或期貨交易及其他相關事宜所生民事爭議,得向保護機構申請
調處
。
保護機構為處理調處事項,應設調處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組織及調處辦法,由
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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