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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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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與發行人、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期貨業、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結算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間,因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或期貨交易及其他相關事宜所生民事爭議,得向保護機構申請調處
  2. 2.保護機構為處理調處事項,應設調處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組織及調處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 22 條,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在與發行人、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期貨業、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結算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間有關於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或期貨交易等相關事宜所產生的民事爭議,可以向保護機構申請調處。保護機構為處理調處事項,應設立調處委員會,其中委員人數應為七人至十五人,該委員會的組織及調處辦法由主管機關來規定。 依據參考資料,保護機構是指依照《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設立的具有法人地位之機構,並由主管機關指定。保護機構的職責包括保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的權益,調處有關爭議,並提供相關的法律諮詢與服務。 範例:如果某證券投資人與一家證券公司之間發生了有關證券交易的爭議,該投資人可以向保護機構申請調處,由保護機構的調處委員會來處理該案件,解決爭議並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立法沿革 1

(0910620 制定)

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與發行人、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期貨業、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結算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間,因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或期貨交易及其他相關事宜所生民事爭議,得向保護機構申請調處。   保護機構為處理調處事項,應設調處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組織及調處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因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或期貨交易致其權益受損,而欲主張權利時,即須提起訴訟以求救濟,惟受限於訴訟程序之繁瑣不便,致使大多數權益受損之投資人或交易人均裹足不前。   二、對於證券及期貨交易爭議事件,除逕行向法院起訴外,尚可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方式解決。現有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行之多年,對於調解紛爭有其功效,但對於證券及期貨交易紛爭究非其成員之專長,為落實爭議之有效處理,並紓解訟源,爰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消費者保護法第五章、鄉鎮市調解條例及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三章第一節有關調解及調處規定之立法例,爰於第一項賦予保護機構受理調處之申請並應設調處委員會辦理調處。   三、有關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程序繁多蕪雜,有另定辦法之必要,爰於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

(0910620 制定)

一、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因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或期貨交易致其權益受損,而欲主張權利時,即須提起訴訟以求救濟,惟受限於訴訟程序之繁瑣不便,致使大多數權益受損之投資人或交易人均裹足不前。   二、對於證券及期貨交易爭議事件,除逕行向法院起訴外,尚可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方式解決。現有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行之多年,對於調解紛爭有其功效,但對於證券及期貨交易紛爭究非其成員之專長,為落實爭議之有效處理,並紓解訟源,爰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消費者保護法第五章、鄉鎮市調解條例及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三章第一節有關調解及調處規定之立法例,爰於第一項賦予保護機構受理調處之申請並應設調處委員會辦理調處。   三、有關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程序繁多蕪雜,有另定辦法之必要,爰於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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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 22 條規定:「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與發行人、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期貨業、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結算機構或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 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