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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 4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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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
罰鍰
: 一、未依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
規定繳納提撥款者。 二、違反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之規定者。
有前項情事,經
主管機關
處罰鍰,並責令限期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者,得繼續限期令其辦理,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至辦理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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