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40-1條,該條文是針對在修正法規施行前已提起的訴訟事件進行規定。根據該條文,尚未結束的訴訟案件應適用修正法規後的規定。這表示,該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在法規修正後正在處理中的訴訟案件能夠適用新的規定,以提供更好的保障和保護證券投資人和期貨交易人的權益。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40-1條的修正,於2010年5月22日生效。這項修正法案旨在強化對證券投資人和期貨交易人權益的保護。修正後的法規要求證券交易業者提供更詳盡的資訊和告知,以及重視投資人教育和保護措施。所以根據新的法規,投資人在投資證券市場時可以更有信心和保障。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提起之訴訟事件尚未終結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原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提起且尚未終結之代表訴訟及裁判解任訴訟事件,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同年八月一日施行前,已依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提起之訴訟事件尚未終結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提起之訴訟事件尚未終結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鑒於法律案經總統公布後,其公布日期為一般民眾所周知,較立法院三讀日期易於查閱,爰將立法院三讀日期調整為總統公布日期,並將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提起且尚未終結之訴訟事件,適用本次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原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提起且尚未終結之代表訴訟及裁判解任訴訟事件,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一、鑒於法律案經總統公布後,其公布日期為一般民眾所周知,較立法院三讀日期易於查閱,爰將立法院三讀日期調整為總統公布日期,並將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提起且尚未終結之訴訟事件,適用本次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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