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證券交易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是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代表客戶進行有價證券投資的業務。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第 1 條」,此辦法是根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所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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