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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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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下列規定,向財政部准得辦理保管業務,並符合證期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提存營業保證金: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提存新臺幣一千萬元。二、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未達新臺幣二億元者,提存新臺幣二千萬元。三、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而未達新臺幣三億元者,提存新臺幣三千萬元。四、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提存新臺幣五千萬元。前項營業保證金不得分散提存於不同金融機構;提存金融機構之更換,應函報證期會核准後始得為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實收資本額增加時,應依第一項之規定,於申請換發營業執照前,向提存之金融機構增提營業保證金。第一項營業保證金之處理要點,由同業公會擬訂,函報證期會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第 10 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辦理保管業務時,需要向財政部核准並提存營業保證金,並且符合證期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提存營業保證金的金額依實收資本額的大小而定,例如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億元的情況下,需要提存新臺幣一千萬元作為營業保證金。 同時,根據規定,營業保證金不得分散提存於不同金融機構,如果要更換提存金融機構,需要向證期會函報核准後方可進行更換。 在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實收資本額增加時,需要遵守第一項的規定,即在申請換發營業執照之前,向提存金融機構增加提存營業保證金的金額。 關於營業保證金的處理要點,則由同業公會擬訂,經由函報證期會核定後生效。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 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

  • 名詞
  • 提存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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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第 10 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下列規定,向財政部核准得辦理保管業務,並符合證期會認可之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