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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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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由客戶將委託投資資產交由保管機構保管或信託移轉予保管機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管委託投資資產。前項保管機構,應由客戶自行指定之。客戶指定之保管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對客戶負告知義務:一、投資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者。二、擔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或監察人者;或其董事、監察人擔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者。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持有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者。四、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者。五、保管機構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間,具有其他實質控制關係者。董事、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前項第二款之規定。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以委任方式辦理,且客戶為信託業或其他經證期會准之事業,得由客戶自行保管委託投資資產,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第11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需要由客戶將委託的投資資產交給保管機構保管,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管委託的投資資產。保管機構需要由客戶自行指定。如果客戶指定的保管機構符合以下情況之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需要對客戶承擔告知義務:一、投資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的股份;二、擔任該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董事或監察人,或者該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董事、監察人擔任其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三、該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的股份;四、保管機構與該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其他實質控制關係;五、保管機構由該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董事或監察人。如果董事或監察人是法人的情況下,其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的規定適用於此。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是以委任方式進行的,而且如果客戶是信託業或經證期會核准的其他業務,可以由客戶自行保管委託的投資資產,不適用第一項的規定。 根據參考資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第 11 條》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2 條》可以找到相關資料。

  • 業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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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持有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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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第 11 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由客戶將委託投資資產交由保管機構保管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