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接受客戶委託投資資產,最低限額由證期會定之。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2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必須接受客戶的委託投資資產。關於最低限額的規定則由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來定。然而,在我所搜尋到的參考資料中,並未找到該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和最低限額的相關訊息。因此,我無法提供該法條的逐條釋義和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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