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及受託證券經紀商之受託買賣契約,應載明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有價證券投資逾越法令或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定限制範圍者,應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履行責任。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訂定)》第19條的規定,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及受託證券經紀商之受託買賣契約,必須明確載明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運用受託資產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時,超出法令限制或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設定的限制範圍者,該事業須負責履行相關責任。 根據『互聯網上教育訓練課程證券投資功能兼具模擬經營投顧業之性質及觸及證券投顧業部分內容,又存有未持有相關證照之狀況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修正案,109年12月31日行政院令修正) 該案例中,一家名為『互聯網上教育訓練課程』的公司通過提供模擬經營投顧業務的功能,向用戶提供了涉及證券投顧業部分內容的教育訓練課程。然而,該公司並未取得相關的證照,因此違反了相關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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