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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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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委任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應由客戶與保管機構另行簽訂委任或信託契約,辦理有價證券投資之開戶、款券保管、買賣交割、帳務處理或股權行使等事宜。依第十一條第五項自行保管委託投資資產者,不適用前項規定。第一項委任或信託契約,保管機構應與客戶個別簽訂,除法令或證期會另有規定外,不得接受共同之委任或信託。保管機構執行第一項之業務,應先審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約定之範圍及限制事項。第一項委任或信託契約之內容及契約範本,由同業公會擬訂後函報證期會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訂定)第20條的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若以委任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與保管機構簽訂委任或信託契約,辦理有價證券投資相關的開戶、款券保管、買賣交割、帳務處理或股權行使等事項。自行保管委託投資資產的保管機構則不適用此規定。委任或信託契約應由保管機構與客戶個別簽訂,一般情況下不得接受共同委任或信託,除非法令或證券期貨事業監理委員會另有規定。保管機構在執行該業務時,應事先審核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中所約定的範圍和限制事項。委任或信託契約的內容和契約範本由同業公會擬訂後函報證券期貨事業監理委員會核定。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及證券投資信託法》第66條第五項的解釋,保管機構在執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負責對委託投資資產進行保管。這包括處理證券的買賣交割、資金的結算、證券的券商行使等事務。保管機構必須與客戶簽訂獨特的委託或信託契約,這是為了確保客戶的資產得到適當的保護。保管機構在執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前,應詳細審核委任契約的內容,確定範圍和限制事項。此外,委任或信託契約的內容和契約範本由同業公會撰寫後提交給證券期貨事業監理委員會核准。 舉例來說,根據《證券投資顧問及證券投資信託法》第107條第2款的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受投資者的委託對其資產進行投資,並提供投資建議。保管機構根據委託或信託契約負責保管投資者的資產,處理證券的買賣交割、帳務處理、股權行使等事宜,確保投資者資產的安全和效益。 以上是根據所提供的法規和參考資料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20條的釋義。需要注意的是,這僅是一種理解,請確保參考或引用時符合最新的相關法規和證券期貨事業監理委員會的指導。

  • 第十一條第五項條文
  • 法令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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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第 20 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委任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應由客戶與保管機構另行簽訂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