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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由同業公會擬訂業務操作辦法,規定簽約、開戶、買賣、交割、結算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等事項,並報經證期會核定;修正時亦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前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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