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由同業公會擬訂業務操作辦法,規定簽約、開戶、買賣、交割、結算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等事項,並報經證期會核定;修正時亦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前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
根據該條法規,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要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需要由同業公會擬訂業務操作辦法,規定簽約、開戶、買賣、交割、結算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處理,並且需要經證券期貨局核定。在修正時也需要同樣的程序。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要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必須依照前述業務操作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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