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依據投資分析報告做成投資決策,投資分析報告應記載分析基礎、根據及投資建議;投資決策應載明決定買賣之證券種類、數量、價格及時機;執行記錄應記載實際投資標的種類、數量、價格及時間,並說明投資差異原因,上述書面資料應按時序記載並建檔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按客戶別設帳,按日登載客戶資產交易情形及委任資產庫存數量及金額。客戶得要求查詢前項資料,受任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拒絕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買賣有價證券時,收取證券商之手續費折讓,應作為客戶買賣成本之減少。
根據上述法規,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有以下幾項要求: 1. 投資分析報告:投資分析報告應詳細記載分析的基礎、根據以及投資建議。這意味著在做出投資決策前,顧問事業或信託事業應該提供分析報告作為投資的依據。 2. 投資決策:投資決策應該明確指明要買賣的證券種類、數量、價格以及時機。 3. 執行記錄:執行記錄應該詳細記載實際投資的標的種類、數量、價格以及時間,並解釋投資差異的原因。這些書面資料應按時序記錄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4. 客戶帳戶: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按客戶別分開設帳,並記載客戶資產交易情況以及委託資產庫存數量和金額。 5. 查詢權限:客戶有權要求查詢前項資料,受任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拒絕提供。 除了上述要求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使用委託投資資產買賣有價證券時,收取的證券商手續費應該作為客戶的買賣成本減少。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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