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每月定期編製客戶資產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送達客戶。客戶委託投資資產之淨值減損達原委託投資資產之百分之二十以上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編製前項書件送達客戶。日後每達較前次報告資產淨值減損達百分之十以上時,亦同。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第 23 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有以下的義務: 1. 定期編製客戶資產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 每個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該定期編製客戶資產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並送達給客戶。該文件應該包含客戶的資產交易記錄以及客戶資產的現況。 2. 淨值減損超過二十%時的通知: 當客戶委託投資資產的淨值減損達到原始委託投資資產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在事實發生後的兩個營業日內,編製前述文件並送達給客戶。 此外,當客戶的資產淨值減損再次達到比前次報告時的淨值減損達到百分之十以上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也需要在二個營業日內,編製前述文件並送達給客戶。 綜上所述,根據該法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有定期提供資產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的義務,並需要在客戶的投資淨值減損超過一定比例時,及時通知客戶並提供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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