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本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處罰。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第38條規定,違反該辦法的規定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具體的處罰標準並沒有在該條文中提及,因此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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