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證期會核准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函送同業公會審查後,轉報證期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一、申請書。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三、營業執照。四、符合第六條規定之組織與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五、會計師專案審查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內部控制制度之審查報告。六、依第十七條製作之說明書。七、已依第十條規定提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八、其他經證期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前項第五款之會計師,應以得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之會計師為限。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於第一項期間內申請換發營業執照者,證期會得廢止其核准。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函送同業公會轉報證期會核准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89.10.09 訂定)第 8 條的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後的三個月內,需要準備一些文件並提交同業公會審查,然後轉報證券期貨局申請換發營業執照。這些文件包括:申請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營業執照、符合組織和人員資格的名冊和證明文件、會計師審查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內部控制制度的審查報告、根據第17條製作的說明書、已按照第10條的規定提存的營業保證金證明文件,以及根據證券期貨局的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根據第5款的規定,進行會計師審查的會計師必須具備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的資格。如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申請換發營業執照,證券期貨局有權廢止其核准。但如果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之前,可以函送同業公會轉報證券期貨局核准延長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且僅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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