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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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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人經本會給其發行認購(售)權證之資格認可後,發行及停止發行認購(售)權證相關事項,應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之相關規定辦理。
  2. 2.前項認購(售)權證之發行人應與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訂立認購(售)權證上市或上櫃契約,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應將上市或上櫃契約申報本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10條的規定,發行人在獲得本會核給發行認購(售)權證之資格認可後,應按照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的相關規定辦理發行和停止發行認購(售)權證的相關事項。此外,發行人應與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簽訂認購(售)權證上市或上櫃的契約,而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則應向本會申報上市或上櫃契約以供查驗。 資料來源:證券交易所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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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 10 條規定:「發行人經本會核給其發行認購(售)權證之資格認可後,發行及停止發行認購(售)權證相關事項,應依證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