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10條的規定,發行人在獲得本會核給發行認購(售)權證之資格認可後,應按照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的相關規定辦理發行和停止發行認購(售)權證的相關事項。此外,發行人應與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簽訂認購(售)權證上市或上櫃的契約,而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則應向本會申報上市或上櫃契約以供查驗。 資料來源:證券交易所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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