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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行人經本會給其發行認購(售)權證之資格認可後,發行及停止發行認購(售)權證相關事項,應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之相關規定辦理。
  2. 前項認購(售)權證之發行人應與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訂立認購(售)權證上市或上櫃契約,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應將上市或上櫃契約申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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