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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認購(售)權證之發行,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準則規定。
  2. 本準則所稱認購(售)權證,係指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以外之第三者所發行表彰認購(售)權證持有人於履約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履約價格向發行人購入或售出標的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差價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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