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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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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認購(售)權證之發行,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準則規定。
  2. 2.本準則所稱認購(售)權證,係指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以外之第三者所發行表彰認購(售)權證持有人於履約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履約價格向發行人購入或售出標的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差價之有價證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2條規定,認購(售)權證的發行適用該準則,除非法令另有規定。該準則所稱的認購(售)權證指的是由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所發行,且具有以下特點:持有人在履約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照約定的履約價格向發行人購買或售出標的證券,或者以現金結算的方式收取差價之有價證券。 參考資料: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 法令名詞
  • 持有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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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 2 條規定:「認購(售)權證之發行,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準則規定。本準則所稱認購(售)權證,係指標的證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