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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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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準則所稱發行人,係指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以外之第三者且同時經營有價證券承銷、自行買賣及行紀或居間等三種業務者。
  2. 2.發行人屬外國機構者,應檢具董事會同意函或履約保證切結書後,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或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以該外國機構之名義提出申請;前開子公司及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所營事業並應符合前項規定。
  3. 3.前項外國機構係透過直接或間接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者,應指定該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負責辦理權證之發行、履約及資訊揭露相關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3條的釋義: 1. 本準則所稱發行人是指除了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以外的第三方,並且同時從事有價證券承銷、自行買賣以及經紀或居間等三種業務的人或公司。 2. 如果發行人屬於外國機構,則在提出申請之前,應提供董事會同意函或履約保證書。此外,該外國機構應設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子公司或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的子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並由該分支機構以該外國機構的名義提出申請。以上述子公司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所從事的業務也應符合前述的規定。 3. 如果是透過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的子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外國機構,則應指定該中華民國境內的分支機構負責辦理權證的發行、履約和資訊揭露等相關事項。 在此範例中,提到了外國發行人在台灣境內發行認購(售)權證的相關規定,包括其資格和申報程序。這些規定是根據相關法規所制定的,並且會影響發行人在台灣境內發行認購(售)權證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 切結書名詞
  • 前開名詞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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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 3 條規定:「本準則所稱發行人,係指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以外之第三者且同時經營有價證券承銷、自行買賣及行紀或居間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