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不得以其已取得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作為證實其申請事項或保證認購(售)權證價值之宣傳。
這對於發行人向投資者宣傳發行的認購(售)權證的價值有一定的限制,不能單純以取得發行資格作為宣傳的依據或保證其價值。但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得知此條款的具體適用情況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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