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5條,發行人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會)申請核給發行認購(售)權證之資格認可。該條第2項規定本國發行人和外國發行人分別需具備不同的資格條件。其中,本國發行人應符合多項條件,包括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達新臺幣三十億元以上、申請日前半年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未低於百分之二百等。而外國發行人的資格條件則包括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達新臺幣三十億元以上、具有國際認購(售)權證業務經驗等。 參考資料: -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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