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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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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自申請本會給其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之日起,遇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除依規定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本會及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申報外,應視事項性質檢附相關專家意見,洽請簽證會計師表示其對財務報告影響之意見後,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並應加具處理意見函報本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6條的規定,當發行人在申請本會核准其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後,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時,必須遵守以下程序: 1. 事實發生日起的兩天內,除了根據規定公告給本會、證券交易所和櫃檯買賣中心外,還應根據事項的性質提供相關專家意見。 2. 請聘請簽證會計師對財務報告的影響提出意見。 3. 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報。 4. 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應提供處理意見函報告給本會。 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發行人在發生重大事項時能提供相應的資訊和專家意見,以維護證券市場的透明度和穩定性。 參考資料:《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6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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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 6 條規定:「發行人自申請本會核給其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之日起,遇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