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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發行人自申請本會給其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之日起,遇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除依規定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本會及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申報外,應視事項性質檢附相關專家意見,洽請簽證會計師表示其對財務報告影響之意見後,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並應加具處理意見函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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