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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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之資格認可,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不予認可;已認可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資格認可: 一、申請書件不完備,經本會限期補正,逾期不能完成補正者。 二、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隱匿情事者。 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四年者。 四、無適當之風險管理措施者。 五、曾發行認購(售)權證而有無法履約之情事者。 六、最近一年內未能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認購(售)權證相關規定辦理,且無法於限期內改善者。 七、未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或其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執行者。 八、違反前條規定,或其申報事項經評估對其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之虞者。 九、有足以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重大權益糾紛情事,尚未解決或改善者。 十、有事實證明其財務或業務有重大異常情事者。 十一、未符合第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十二、其他本會為保護公益認為有必要者。
深度解讀
根據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7條,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的發行人需滿足一定的資格認可條件,否則證監會可以拒絕認可或撤銷、廢止其資格認可。以下是該條款的具體情形: 1. 申請書件不完備,無法在證監會規定的期限內補正。 範例:發行人在申請時未提供完整的申請文件,並在證監會指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供遺漏的文件。 2. 申請事項違反法律或隱瞞事實。 範例:發行人在申請時提供虛假資料,或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3. 有重大的信用風險情況,且尚未解決或已經過去不到四年。 範例:發行人在過去四年內曾經有重大的信用風險,如破產或長期拖欠債務等情況。 4. 缺乏適當的風險管理措施。 範例:發行人在發行認購(售)權證時沒有建立適當的風險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法令名詞
- 第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條文
-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 5 條條文
-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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