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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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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之連結標的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櫃檯買賣中心上櫃且符合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所定條件之股票或其組合、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臺灣存託憑證。 二、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之指數。 三、經本會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並符合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所定條件之外國證券或指數。 四、其他經本會核准之連結標的。

深度解讀

根據該法規,發行人在發行認購(售)權證時,需要遵守以下連結標的範圍的限制: 一、連結已上市或上櫃並符合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的條件的股票、組合、指數股票型投資信託基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以及臺灣存託憑證。 例子:發行人發行認購權證連結某上市公司的股票,該上市公司符合證交所的條件。 二、連結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之指數。 例子:發行人發行認購權證連結某指數,該指數已被證交所公告。 三、連結本會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且符合該市場的條件的外國證券或指數。 例子:發行人發行認購權證連結某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的證券,該證券符合該市場的條件。 四、連結其他經本會核准的連結標的。 例子:發行人發行認購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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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 8 條規定:「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之連結標的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櫃檯買賣中心上櫃且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