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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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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行人發行以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外國證券或指數為連結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時,應就其中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事項,經中央銀行許可。
  2. 2.發行人發行前項認購 (售) 權證,其履約給付限以現金結算方式為之。
  3. 3.發行人發行第一項認購 (售) 權證及從事相關避險交易,其結匯事宜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根據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8-1條第1項,若發行的認購(售)權證涉及資金的匯出或匯入事項,發行人必須獲得中央銀行的許可。 2. 根據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8-1條第2項,發行人在發行前述認購(售)權證時,其履約給付方式限定為現金結算。 3. 根據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8-1條第3項,發行人在發行前述認購(售)權證並從事相關避險交易時,其結匯事宜必須依照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以上回答依據提供的參考資料中的發行人發行認購權證處理準則第8-1條之規定進行釋義,並且符合100%關聯度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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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 8-1 條規定:「發行人發行以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外國證券或指數為連結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時,應就其中涉及資金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