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1條,公開發行公司在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 公開發行公司應該設立隸屬於董事會的內部稽核單位,並根據公司的規模、業務情況、管理需求以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配置適當數量且適任的內部稽核人員。同時,公司應該指定職務代理人,以便在必要時代理執行稽核業務,並且代理人的執行應遵守本準則的規定。 2.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主管的任免應該經由董事會通過,如果公司設有獨立董事,而獨立董事對此任免有異議或保留意見,則應在董事會議事錄中記載下來。 3. 如果公開發行公司設有審計委員會,內部稽核主管的任免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請董事會決議,同時應適用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 4. 如果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主管有異動,公司應在異動發生後的兩天內向本會申報異動原因和內容,並透過網際網路資訊系統供本會查閱。 5. 前項所謂的異動發生日,是指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以確定稽核主管任免日期的最早日期。 6. 第一項所稱的適任專任內部稽核人員應該具備的條件,由本會另行規定。 以上回答部分參考了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1條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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