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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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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內部稽單位,並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管理需要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並應設置職務代理人,其代理執行稽核業務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2. 2.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應經董事會通過,已設置獨立董事者,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3. 3.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並準用第四條第四項規定。
  4. 4.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主管有異動者,公司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異動原因及異動內容,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
  5. 5.前項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稽核主管任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6. 6.第一項所稱適任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條件,由本會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1條,公開發行公司在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 公開發行公司應該設立隸屬於董事會的內部稽核單位,並根據公司的規模、業務情況、管理需求以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配置適當數量且適任的內部稽核人員。同時,公司應該指定職務代理人,以便在必要時代理執行稽核業務,並且代理人的執行應遵守本準則的規定。 2.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主管的任免應該經由董事會通過,如果公司設有獨立董事,而獨立董事對此任免有異議或保留意見,則應在董事會議事錄中記載下來。 3. 如果公開發行公司設有審計委員會,內部稽核主管的任免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請董事會決議,同時應適用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 4. 如果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主管有異動,公司應在異動發生後的兩天內向本會申報異動原因和內容,並透過網際網路資訊系統供本會查閱。 5. 前項所謂的異動發生日,是指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以確定稽核主管任免日期的最早日期。 6. 第一項所稱的適任專任內部稽核人員應該具備的條件,由本會另行規定。 以上回答部分參考了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1條的相關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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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11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並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管理需要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