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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內部稽單位,並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管理需要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並應設置職務代理人,其代理執行稽核業務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2.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應經董事會通過,已設置獨立董事者,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3.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並準用第四條第四項規定。
  4.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主管有異動者,公司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異動原因及異動內容,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
  5. 前項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稽核主管任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6. 第一項所稱適任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條件,由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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