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殊目的公司法》第五十一條,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下簡稱「公開說明書準則」)的第15條規定,受益人會議或持有人會議應記載下列事項: 1. 召集人:應詳細記載召集人的姓名或名稱,以及其召集會議的權限和責任。 2. 召集事由:應清楚說明召集受益人會議或持有人會議的原因和目的。例如,召集人可能召集會議來討論公司重大決策、修改特殊目的公司的章程或計劃等。 3. 召集程序:應詳細說明召集人召集會議的程序,包括時間、地點、召集通知的方式和期限等。 4. 決議方式:應明確說明會議中的決議方式,例如採取表決、採取無異議原則或採取共識等。 5. 其他本會規定應記載事項:根據特殊目的公司的章程或其他相關規定,可能還有其他應該記載在公開說明書中的事項。這可能包括參加會議的資格、表決權的分配、提前通知會議的期限等。 舉例來說,根據2018年最新修訂的《特殊目的公司法》,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在召集會議時,應向受益人或持有人發送通知,通知應包含會議的時間、地點和目的。根據特殊目的公司的章程,該公司可能還要求在會議前提供相關文件或報告,以供受益人或持有人評估和討論。在會議中,會議主席可能會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採取表決方式進行決議,並要求出席人根據其持有的特殊目的公司受益證券的數量進行表決。這些細節應詳細記載在公開說明書中,以確保受益人或持有人對會議程序和決策方式有清楚的了解。
- 受益人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