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服務事業之內部稽核主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或命令服務事業解除其內部稽核主管職務: 一、有事實證明有與客戶不當資金往來之行為。 二、濫用職權,有事實證明從事不正當之活動,或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圖謀損害事業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事業第三人。 三、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其中任一部分內容。 四、因事業內部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舞弊案件,未通報主管機關。 五、對事業財務與業務之嚴重缺失,未於內部稽核報告揭露。 六、辦理內部稽核工作,出具不實內部稽核報告。 七、因事業配置之內部稽核人員顯有不足或不適任,未能發現財務及業務有嚴重缺失。 八、未配合主管機關指示事項辦理查核工作或提供相關資料。 九、其他有損害事業信譽或利益之行為者。
根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2條,內部稽核主管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可以採取相應措施: 一、有事實證明有與客戶不當資金往來之行為。 舉例:內部稽核主管未經客戶同意,在未遵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將客戶資金用於自身或他人的不當目的。 二、濫用職權,有事實證明從事不正當之活動,或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圖謀損害事業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事業第三人。 舉例:內部稽核主管為了個人或他人的利益,違反職務,從事不正當的活動,導致事業或第三方遭受損失。 三、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其中任一部分內容。 舉例:內部稽核主管將金融檢查報告的內容洩漏或交付給與執行職務無關的人員,或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而公開報告的全部或部分內容。 四、因事業內部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舞弊案件,未通報主管機關。 舉例:因為事業內部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舞弊案件,內部稽核主管未及時通報主管機關。 五、對事業財務與業務之嚴重缺失,未於內部稽核報告揭露。 舉例:內部稽核主管未在內部稽核報告中揭露事業財務和業務的嚴重缺失。 六、辦理內部稽核工作,出具不實內部稽核報告。 舉例:內部稽核主管在辦理內部稽核工作時,故意提供虛假的內部稽核報告。 七、因事業配置之內部稽核人員顯有不足或不適任,未能發現財務及業務有嚴重缺失。 舉例:內部稽核主管因為內部稽核人員的配置不足或不適任,未能發現財務和業務上的嚴重缺失。 八、未配合主管機關指示事項辦理查核工作或提供相關資料。 舉例:內部稽核主管未按照主管機關的指示進行查核工作,或未提供相關資料。 九、其他有損害事業信譽或利益之行為者。 舉例:內部稽核主管從事其他損害事業信譽或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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