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服務事業應確保金融檢查報告之機密性,其負責人或職員除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閱覽或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與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部分內容。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有關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34 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進行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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